北京癌症防治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
根据《北京癌症防治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,制定本办法。北京癌症防治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
会员代表是指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产生,代表会员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。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、公平、
公正原则。推选标准如下:
一、学会会员代表由职务推选产生。
二、推选产生会员代表的职务分别是:
1、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;
2、专业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;
3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;
4、专业委员会秘书。
三、会员代表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